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承擔侵權責任。
賠償金額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權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權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獲得的利潤;還應當承擔被侵權經營者因調查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