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條組織、利用邪教組織、邪教組織、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組織、利用邪教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組織、利用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騙取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