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四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征收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十二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