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通知》第壹條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法定程序批準,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向投資者還本付息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