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應距糞坑、汙水池、垃圾場(站)、旱廁等汙染源25m以上,並應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等擴散性汙染源的影響範圍之外。
(三)還應符合規劃、環保和消防的相關要求。
法律依據:《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餐飲經營者(包括餐館、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等)。)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但不包括無固定加工和用餐場所的食品攤販。
第五條選址的衛生要求
(壹)不得設在易受汙染的地區,應選擇地形幹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源的地區。
(2)應距糞坑、汙水池、垃圾場(站)、旱廁等汙染源25m以上,並應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等擴散性汙染源的影響範圍之外。
(三)還應符合規劃、環保和消防的相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