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國民法典不保護婚約,戀愛關系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解除婚約、中斷戀愛關系是當事人的自由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五十八條對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根據性質不能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條件滿足時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