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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是什麽?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具體內容如下:

第二十二條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納稅和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具體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歧視或者排斥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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