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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第壹責任人是否應該承擔食品安全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對,我需要負責。餐飲服務單位的第壹負責人是負責人,是食品生產經營者,通常是企業法人、餐館老板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條對他們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障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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