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訓法律法規修改為: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退還收取的費用,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給予警告,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相應招生資格1至3年,直至吊銷招生資格和辦學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