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不允許在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添加藥物,但可以添加傳統上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
Ps:既是食物又是中草藥的壹種物質,俗稱“食藥同源”。
對食品中添加藥物違法行為的處罰方式和標準: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