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要把水環境保護納入政府最重要的計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由項目和資金來保障。
2、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
3、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九條,排放水汙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