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545- 501)是與子產同時代的法家思想的開創者。他是代表新興地主階級利益的革新者。他最早提出反對“禮治”的主張。他的主要思想傾向是“違法先王,不禮讓”。鄧的法律思想主要包括:①反對“刑書”,私自創制“竹刑”。他既反對舊奴隸主和舊貴族,又反對以為代表的繼承周之禮的新貴族。他對物業投下的處罰書不滿,私自編了壹部符合新興地主階級要求的成文法律,寫在竹簡上,稱為“竹刑”。2私人教授法律。傳說他聚眾講學,招收弟子,傳授法律知識和訴訟方法,還以類似訴訟律師的身份幫助人民進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