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行政訴訟法》第43條解讀

《行政訴訟法》第43條解讀

第壹,法律之所以規定時效制度,是為了讓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壹旦受到侵害,應當主張司法機關盡快恢復權利。妳看,如果妳自己的房子被拿走了20多年,妳意識到妳想拿回來。這在法律上叫做“拖延行使權利”。

第二,在取證問題上,時過境遷,證據早就丟失了。不僅法院難以主張,也無法幫助調查取證,很多證據也無法鑒定真假。

第三,是“交易安全”。房屋所有權人對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如果妳買了房子,幾年後會有人來找妳,說20年前的房子有瑕疵,要求妳騰退。妳認為這可以接受嗎?時效制度可以堵住受害人長期不能主張權利而造成的瑕疵,從而保護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

說到這裏,如果妳還覺得有點不甘心,可以咨詢壹下最高人民檢察院或者最高法,看看他們能做些什麽。壹般法到此為止。

  • 上一篇:信托收益權轉讓有風險嗎?
  • 下一篇:學校要求填寫“PPD測試通知書”,同意或不同意。我不知道什麽是“結核菌素”,我該同意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