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在取證問題上,時過境遷,證據早就丟失了。不僅法院難以主張,也無法幫助調查取證,很多證據也無法鑒定真假。
第三,是“交易安全”。房屋所有權人對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如果妳買了房子,幾年後會有人來找妳,說20年前的房子有瑕疵,要求妳騰退。妳認為這可以接受嗎?時效制度可以堵住受害人長期不能主張權利而造成的瑕疵,從而保護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
說到這裏,如果妳還覺得有點不甘心,可以咨詢壹下最高人民檢察院或者最高法,看看他們能做些什麽。壹般法到此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