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票據轉讓必須以背書方式進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性證明自己享有票據權利,而繼承人以背書不連續的票據不享有票據權利。票據法不是說背書人不背書,而是用證明代替背書。
背書轉讓的匯票應當連續背書。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性證明其票據權利,以背書轉讓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應當依法提供證明其票據權利的證據。前款所稱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票據的背書人和收到票據的被背書人的簽名依次相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