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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乞討罪立案標準的法律規定

刑法中引導殘疾人乞討罪的立案標準:

1,主體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觀要求是行為人有實施犯罪的故意;

3.客體是殘疾人和兒童的合法權益;

4.客觀要求是行為人有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壹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

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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