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體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觀要求是行為人有實施犯罪的故意;
3.客體是殘疾人和兒童的合法權益;
4.客觀要求是行為人有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壹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
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