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被執行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謹慎采取羈押措施。確需拘留的,應當符合看守所的防疫要求。看守所明確告知因疫情不能羈押的,執行法院應當在確認被執行人或者相關人員無感染癥狀後解除羈押措施。相關案件需要跨地區執行的,根據規定,原則上應當通過執行指揮管理平臺的委托系統委托當地法院協助辦理。執行法院確需派員異地辦理的,應當報執行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備案。受委托法院表示因疫情防控等原因不宜接受委托的,受委托法院應當及時撤銷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