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基金及資金的管理。
(三)負責管理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體系建設;制定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全區統壹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四)開展全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綜合政策、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創新實踐研究。
(五)制定全區統籌城鄉就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實施就業促進制度和就業援助制度,實施職業資格制度,建立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落實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激勵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