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與誌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條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有嚴重身體缺陷或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十八條現役士兵包括義務兵役制士兵和誌願兵役制士兵。服義務兵役的士兵稱為義務兵,服誌願兵役的士兵稱為士官。
第十九條義務兵服現役的期限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