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置其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萬元的,處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