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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糾紛民事訴訟法律制度

運輸合同爭議的管轄原則:

1.采用單壹運輸方式的,根據運輸方式確定管轄法院;

2.采用聯合運輸的,根據具體情況,所有與海事有關的事項由海事法院管轄,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事項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3、聯合運輸,無論是水路運輸還是鐵路運輸,都由當事人選擇管轄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工具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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