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疏於安排運輸、錯交、錯發、延遲運輸貨物、遺漏、準備錯誤、簽發運輸單據和單證而給委托人造成的費用損失;
2.因委托貨物的包裝和加固不當而給委托人造成的貨物損失;
3.臨時儲存不當造成的貨物損失;
(4)承運人和倉管員選擇不慎,造成發貨人貨物損失;
5.由於交付和接收貨物時的疏忽,客戶未能獲得當時貨物狀況的證據,導致客戶無法向責任人索賠的損失;
法律依據:《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保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服務標準、操作規範、安全生產和車輛安全駕駛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