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級是指行政法規在國家法律規範體系中的地位,包括:
(1)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規章>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規章。
(3)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在各自權限內實施。
(4)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同壹事項不壹致的,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時,應當決定適用地方性法規。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