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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優先於債權,為什麽會有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創造這種法律模式的依據是什麽?

產權是所有權,是對抗其他壹切權力的終極權力。

享有所有權就是享有對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買賣不違反租賃,只是為了保護承租人的權利。

如果先有房屋的租賃,後有買賣(當然買賣必須先有房屋的產權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但要考慮承租人的利益,是善意第三人保護其利益不受侵害,所以買賣不會違反租賃。

如果是先賣後租,租賃不能和買賣對立。雖然是善意第三人,但物權原則優先保護買受人利益。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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