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業主在小區物業管理處辦理入住手續,拿到新房鑰匙,就應該開始繳納物業管理費。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後,業主或使用人按月繳納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的50%支付給已購買但壹年內未入住的業主。同時,為避免部分“炒房團”將房屋長期閑置,規定壹年後按100%繳納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壹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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