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禁止物業服務企業以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任何理由為業主停水、停電、供暖,並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任何費用。
相關的《供熱用熱辦法》也明確規定:“熱費不得與物業費、水電費等其他費用捆綁收取。,且不得因未繳納物業費、水電費等費用而拒絕或限制熱費。
收費主體是物業公司,合同的權利義務分別是物業公司和小區業主。采暖費是供熱單位與熱用戶簽訂的供用熱合同。合同的權利義務雙方是供熱單位和熱用戶,采暖費的收費主體應為供熱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