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無法確定贍養義務人,或者雖有法定贍養義務人,但贍養義務人沒有贍養能力的;
(二)無勞動能力的人員;
(三)無生活來源(包括拾荒者,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拾荒者為生活來源);
(四)老年人、殘疾人、16周歲以下的村民。
法定贍養義務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規定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人。
法律依據:《農村五保供養條例》第十條不得低於當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並根據當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及時調整。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在本行政區域內公布實施,也可以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制定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實施。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制定的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