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物業管理條例》關於公共區域停車的規定如下:1。目的:對管理區域內的車輛進行管理,保證車輛有序進出,保障道路車輛正常安全行駛;2.適用範圍:保安負責轄區內所有車輛及外來車輛;3.負責人:安全部門。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位、車庫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建築區劃內業主的需要。在建築區劃內,規劃車位、車庫的權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贈與或租賃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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