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依據:1。《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相關業主應當予以配合。2.《住宅室內裝飾管理辦法》第六條未經批準,從事住宅室內裝飾的裝修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搭建建築物、構築物;(二)改變房屋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啟門窗;(三)拆除供熱管道和設施;(四)拆除燃氣管道和設施。本條第(壹)、(二)項所列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三種行為應當經供熱管理單位同意;第四條行為應當經燃氣經營單位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