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3.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被吊銷的;
4.被給予兩年不報名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司法考試),或者被給予終身不報名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司法考試);
5.因嚴重失信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
6.因其他情形被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治療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人員已辦理註冊手續的,註冊無效;已經參加考試的,考試成績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