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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與牽連犯的記憶公式

法律主觀性:

吸收犯與牽連犯的區別如下:(1)吸收犯是指犯罪行為的壹個指標被其中壹個吸收的情況,只成立壹個吸收行為的罪名。(2)牽連犯是指行為人以實施犯罪為目的,但其犯罪方法或結果行為觸犯了其他犯罪的犯罪。(3)吸收犯的兩罪之間有必然聯系,牽連犯的兩罪之間沒有必然聯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分裂國家的行為,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私有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都應當依法懲處。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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