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壹)向客戶保證利潤;(二)基於虛假信息、市場傳言或者內幕信息,向客戶提供期貨投資咨詢服務;(三)對價格漲跌或市場走勢做出明確判斷;(四)通過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謀取不正當利益;(五)利用期貨投資咨詢主動傳播虛假、誤導性信息的;(六)以個人名義收取服務報酬;(七)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