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第二十三條為客戶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接到權利人通知後,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斷開與侵權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同樣的侵權責任。
第二十四條網絡服務提供者因權利人通知而錯誤刪除作品、表演、音像制品或者斷開與作品、表演、音像制品的鏈接,給客戶造成損失的,權利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