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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禁止發行股票和實物債務的規定

法律分析:

債權人遲延,也稱承兌遲延,是指債權人沒有收到債務人提供的付款,也沒有為完成其他付款提供必要的協助。債權人遲延包括兩個方面,壹是承兌遲延,二是債權人不履行其他救助義務。其中,承兌遲延是債權人遲延的最常見表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貸,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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