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采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施工單位應當保證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五條裝修工程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後方可施工;沒有設計方案,不得施工。
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