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散;(1)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4)合夥30天沒有法定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