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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代刑法的特點

夏朝奴隸主已經開始利用“天命”和“天罰”的神權思想來欺騙奴隸,為王霞的統治披上合法的外衣。

死刑(統稱大君,主要包括刑、殺、宰、宰等。):屠戮是指將罪犯本人和他的兒子壹起殺死,類似於後世朝代的宗族刑。也有人認為應該解釋為:要麽把罪犯當奴隸懲罰,要麽把罪犯殺死。[2]

3.體罰(墨墨墨墨墨墨墨墨墨墨墨。割掉罪犯的鼻子。舵:取下犯人的膝蓋骨;龔:破壞犯人生殖器官。

4.流放刑:將犯人流放到偏僻的地方,最初是作為壹種原諒同宗人五刑之罪的方式,後來不僅用於此。

5.救贖:罪犯被允許用銅等貴金屬贖罪。不同於“罰”。夏朝的贖制非常發達,西周也有所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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