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土資源部關於改進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工作的意見》第十四條的有關規定,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準文件的有效期為兩年。文件批準後,市縣政府兩年內不使用土地或不實施征收補償方案的,相關批準文件自動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