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道不小於20m。
2、省道不小於15米。
3、縣道不小於10米。
4、鄉道不小於5米。
對於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外緣至公路建築控制區的距離不小於30米。公路彎道、立交、平交道口內側建築控制區的範圍根據安全視距的要求確定。
法律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公路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保護工作;但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保護國道、省道的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具體負責公路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