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執行人包括:執行員、代理執行人(執行法官助理)、書記員、速記員、法警。法官包括:審判員、代理審判員(可以是法官助理,也可以單獨辦案)、書記員、速錄員。2.如果法官或副法官被調到執行局,他當然是執行人員。代理執行員(執行法官助理)制度只在部分法院試行。書記員可以不通過司法考試就被任命為代理執行員(執行法官助理)。這個職位只在執行董事會有效,他只能行使執行權。執行員、代理執行員(執行法官助理)、書記員都是國家公務員。可以任命速度記錄器和法警,而不是公務員。只要是以公務員身份被招進法院的,無論在哪個部門工作,只要通過國家司法考試,都可以被任命為助理法官,以後再擔任法官,但不壹定要從事審判工作,也有可能在其他部門工作,比如綜合部門。這是法院黨組根據需要調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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