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法律規定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即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
那麽這就是壹個法治和德治相結合的問題。事實上,作為壹種強制性的行為準則,法律將所有行為納入其調整範圍是不合適的,也是不可能的。
個人認為,法律只是規定了最低的道德,社會上大量的行為都是由道德和習俗來調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