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產權調換房屋的位置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壹方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壹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