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出讓、劃撥方式取得。出讓方式包括招標、拍賣或協議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是指國家無償劃撥使用土地,壹般用於公益事業建設、公共設施和國防建設。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條設立了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或者劃撥。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壹塊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的,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出讓。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八條以招標、拍賣或者協議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