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八十壹條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受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第八十三條
支票可以提取現金,也可以轉賬,用於轉賬時,應在支票正面註明。
支票專門用於提取現金的,可以單獨制作現金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於提取現金。
如果支票專門用於轉賬,可以單獨制作轉賬支票。轉賬支票只能用於轉賬,不能提取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