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的協議結婚是有效的,因為兩人都經過了婚姻登記處,所以確立了婚姻關系,不是脅迫結婚。但由於婚姻雙方簽訂的協議無效,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受法律保護。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要求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