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與GHZB1-1999相比,《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在環境質量標準的基本項目中增加了總氮壹項指標,刪除了亞硝酸鹽、非離子氨和凱氏氮三項基本要求和三項指標,將硫酸鹽、氯化物、硝酸鹽、鐵和錳調整為飲用水集中式地表水源的補充項目,修訂了pH、溶解氧、氨氮和錳。本標準刪除了湖泊、水庫特定項目的標準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