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十六條。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與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證券承銷業務采用代銷或包銷方式。
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銷售證券,並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返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證券承銷是指證券公司在承銷期結束時,按照約定購買發行人的全部證券或者自行購買賣出後剩余的全部證券的承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