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科學研究的對象可以被法律認定為某種法律事實,但自然過程不能成為法律調整的對象;
2.
法律調整的是通過人的意識和意誌發生的關系,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
3.
法律調整特定的社會關系;
4.
法律調整的是客觀上要求法律調整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