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犯罪會影響其子女、親屬參軍、考公職、進入重要崗位的規定,應該徹底廢棄。
從個體本位的角度來看,限制罪犯子女參加公考的實質是讓父母所犯罪行影響到子女,這在壹定程度上背離了“罪責自負”的法治原則。在取消對罪犯子女考試限制的問題上,周委員和羅委員的觀點壹致,簡單概括就是“沒必要!”但是評論區的網友並不都壹樣。很多網友認為,不應該因為長輩的錯誤而歧視孩子,而應該讓孩子自己選擇工作。這群人認為應該根據父母犯罪的程度來限制子女參加公考,而不是堵住子女當官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