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不止四種。中國《憲法》規定了公民的平等權、監督權、選舉權、被選舉權、政治自由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權、人格不可侵犯權、住宅不可侵犯權、通信和隱私權、勞動權、休息權、獲得物質幫助權、受教育權和文化活動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 * *中國人民和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