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保障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依法執業,加強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經核準執業註冊,取得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
第三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職責是按照司法部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執業要求,提供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法律正確實施,促進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法制建設。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依法執業,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
第四條司法行政機關依照本辦法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管理和指導。